对于妻子侵占老公的个人财产,或者老公侵占妻子的个人财产,这个行为应该如何定罪。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讨论:
一、财产性质的认定。
该财产为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因夫妻书面约定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婚内个人财产,被夫妻一方占有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夫妻一方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形下:
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做婚内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行为性质的认定。
夫妻侵占个人财产,到底是如何侵占,这个是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罪名的确定。
1、如果该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保管或为侵占一方保管的情况下,保管方将该对方个人财产占为己有,不予归还或者挥霍等等,根据数额有可能认定为侵占罪。
有地方法院认为侵占数额达到1万既构成侵占罪,而有地方法院则为5千。数额不太一致。
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如果被害人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该个人财产为财产所有一方保管,而对方将该个人财产窃取的,则构成盗窃罪。
附夫妻侵占个人财产案例一则:
曾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曾某称,王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 2018 年 7 月她发现王某竟然盗取了自己银行卡密码,通过支付宝等方式盗取曾某存款共计近百万元。
2018 年 8 月,曾某到公安局报案。王某因涉嫌盗窃等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
法官认为,本案中,王某妻子婚前个人财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因曾某选择了报警,且王某盗取的钱财数额大,他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但从宽处理。
所以,2020年夫妻侵占个人财产,并非一定就是侵占罪,还有可能是盗窃罪。不要总以为都是一家人,偷便不是偷,而变成了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