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尚未出生的胎儿也有权利继承财产和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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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胎儿的权利,2020年《民法典》第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民事权利主要涉及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条也规定了一个“等” 胎儿利益保护。例如,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他人损害,当其出生时,损害能够确定,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孩子还未出生,其父亲却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进行了分配,但未给未来的孩子留存份额。多年后,孩子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应属于自己的份额。

其实依据现行的继承法,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但这个保护力度还是相对较弱的。

2020年《民法典》第十六条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其实是从法律上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比起之前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仅做特殊规定有了极大的进步。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即使胎儿可以继承财产和接受赠与,但如果出生时为死体的,则该应继承财产份额或接受遗赠的财产应视为法定继承,由该部分遗产的原法定继承人继承,而非由胎儿的遗产继承人继承。如果是接受普通赠与的,则该赠与因无法履行而不生效。

综上而言,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胎儿遗产继承的权利;

2、胎儿接受遗赠或普通赠与的权利;

3、胎儿人身受到侵权损害后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胎儿应得财产受到侵害后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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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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