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武汉市民赵女士咨询离婚律师,近来其老公迷上了网络直播,并经常偷偷打赏主播,甚至还有借贷打赏的情况,现在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不知道能不能起诉主播把钱要回来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赵女士老公打赏主播准备起诉把钱要回来,这个办法到底行不行的通,主要看打赏行为的性质到底适是消费还是赠与。
有人认为,观众打赏主播,具有随意性和自主性的特点,即打赏多少不限,打不打赏也没有要求,应当属于赠与行为。但如果仔细分析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的流程,我们会发现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一般来讲,观众是通过直播平台与主播发生联系的,主播则是平台的合作方或雇员,而观众则为消费者角色。
二、观众在对主播进行打赏时,会先通过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而观众决定对主播进行打赏,应当视为对主播之前表演使自己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的认可,而依照自己的心理价位进行购买付费,或通过付费以激励主播进行观众自身更为满意的表演。
由此可见,观众在打赏主播时会有两种付费方式,一种是后付费方式,即表演认可型付费;一种是先付费方式,即表演激励型付费。
三、观众对主播的打赏,并非全部由主播获得,而往往由直播平台、主播经纪人、主播三方进行利益分享(主播获得分成或工资),这也是直播平台生存的商业基础。这也突出了网络直播表演的商业服务性质。
实际上,观众对主播的打赏,是一种与表演服务提供者达成的支付随意(支付意愿、支付价位)的服务交易模式,即消费者可以以自己的心理价位对主播的表演服务进行付费。
四、对于赠与而言,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行为本身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即赠与行为本身是不需要受赠人支付对价的,也不需要受赠人承担相应义务。
显然打赏主播的行为与赠与行为差别还是比较大的,而更应当认定为一种服务购买行为。
所以,赵女士老公打赏主播准备起诉把钱要回来,这个办法是很难行得通的。尤其在了解到赵女士家庭情况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本人建议她还是不要冒这个险,毕竟这个诉讼的风险收益比太大了,对赵女士来讲并不值得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