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一婚育有一子小王,离婚后抚养权归李女士。后李女士与张先生再婚,并生育一对龙凤胎。
然不久,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协议,龙凤胎归张先生抚养。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先生一时冲动,竟在离婚不久,将李女士杀害。
李女士死后,其父母、一婚所生的小王与再婚所生龙凤胎成为了遗产继承人,并对于该遗产的继承发生了纠纷。
李女士父母认为,李女士生前未留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继承。即要求继承2/5的遗产份额,其他继承人每人继承1/5的产权份额,具体继承方式为李女士名下房屋产权份额、股票、存款均归两位老人所有,老人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财产折价款。
由于张先生身陷囹圄,一对龙凤胎无人照看,故委托其妹妹张女士代为监护。因此,张女士认为,两个孩子尚年幼,需多分遗产以保证幼子今后的生活所需。
法官认为:本案中,双胞胎兄妹年幼,确实处于困境状态,需要更多的照顾。
在法官长时间耐心劝解下,两位老人同意支付高于法定继承份额的遗产折价款。
然而,在最后签署调解协议当天,外婆突然反悔不肯签字,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她认为支付给一对龙凤胎的遗产折价款相当于张某赔偿给他们的赔偿款,那就等同于自己失去了女儿却一分钱没有拿到。
经过法官明释,杀人赔偿款和遗产折价款性质不同,不能简单划等号。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为什么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很多案件中,并非依法判决就一定是合乎情理的,往往需要我们在解决案件时既要有法度,又要有人情,在合法的框架内寻求情理的平衡,法与情两者契合才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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