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以下十二类财产推定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第二条第一款);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二条第一款);
3、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但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属被执行人的(第二条第二款);
4、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第二条第三款);
5、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同财产(第十四条);
6、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十五条第一款);
7、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十五条第二款);
8、第二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第十五条第三款);
9、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第十六条);
10、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第十七条);
1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财产(第十八条);
1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财产(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