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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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适用推定标准扩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范围的同时,又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下列八类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挟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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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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