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执行异议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8号),广东高院认为:
1、本案中,袁X保、林X平夫妻并未约定份额,亦未能提供确定购买该房产出资额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珠海中院作出关于处置案涉房产50%份额通知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2、珠海中院(2017)粤04执异48号执行裁定认为案涉房产建筑面积92.2615平方米,处置中保留林X平所享有的50%份额足以保障林X平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同时认为共有人林X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处理适当,本院予以认可。
二、执行夫妻一方房产拍卖,保留另一半的份额给被执行人配偶,导致被执行人无房可住时,还给五至八年房租费。
三、在另一执行案件中,法院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享有的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涉案房产所有权虽然登记在谢先生名下,但谢先生系在其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无证据佐证存在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涉案房屋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该房产时应为配偶刘女士保留房屋价值的一半。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内部关于房屋产权份额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执行中区分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份额的依据为房屋产权证书关于双方份额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