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探望权的可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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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探望权,是违法的吗?如果放弃探望权的一方要求探望是否合理?对方应否予以配合?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给出了答案,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董女士与谢先生原系夫妻,并生一子小谢。后来因感情不和,经常以家庭琐事引发家庭暴力,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谢随董女士生活,谢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但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一年多以后,谢先生终于安耐不住对孩子的想念,便多次联系董女士,要求探望孩子,但均遭拒绝。

2020年5月,谢先生将董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孩子探望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孩子探望权是一种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而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探望权是基于父母这个身份所产生的亲权,则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只有在探望人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才可作出中止对方探望权的行使。而且,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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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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