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内斗女方拉横幅公开男方出轨隐私,男方能否婚内起诉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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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被女方发现,男方协商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甚至女方公开表示,非但不离婚,还要将男方搞到身败名裂。某日,女方果然在男方工作单位门口拉起了横幅,大肆宣扬男方出轨事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此行为公开了他人隐私,肯定涉及到了侵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同时上述《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擅自公开散布他人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急剧降低,以至受害人产生精神伤害的,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

那么夫妻之间,女方因擅自公开散布男方隐私,给男方造成了精神损害时,男方能否在婚内起诉,要求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呢?

在婚内损害赔偿这个问题上,主要有如下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正是有如上两款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现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反对夫妻间的婚内损害赔偿。

持此种意见者认为

1、从中国传统家庭观念来看,强调的是整体性,稳定性,而财产的整体性则是家庭整体性的基础。妻子即使因散布丈夫隐私,对丈夫造成了侵权,但如果丈夫请求妻子赔偿损失,这还是等于把钱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赔偿的意义。

2、由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浓厚,一些债权人在借出款项时,往往考查的是借款人整体家庭实力,从而会忽略借款人个人财力水平,这就会给债权人一定的误判,导致后期债权难以实现。

3、《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也是关于婚内侵权赔偿的规定,虽然未涉及到其他侵权行为,但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法律对于婚内侵权赔偿的态度,即不离婚不赔偿。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请。

第二种意见支持夫妻间的婚内损害赔偿。

持此种意见者认为,时代是在不断进步的,家庭财产整体化已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状况。而且《婚姻法》已经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承认夫妻间各自可以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

在夫妻间出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即使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受害人的损失也应当赔偿。且受害人就此获得的赔偿,应视为夫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而且,虽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现已修改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提出的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但并未明确其他侵权损害赔偿也要以离婚为前提,如果法院以此为依据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请,实有私自扩大解释的嫌疑。

其实从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如果婚内夫妻间发生了侵犯隐私权的精神伤害,而不能及时提出赔偿请求,待三年或五年之后离婚时再提出,受害人的证据收集也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已经认可夫妻间相互出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为何却又否认夫妻间侵权损害婚内赔偿这个权利呢?难道法律的进步总是有所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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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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