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结婚民政局不撤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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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结婚,找了民政局却没有权力撤销怎么办?

2019年12月,尚某与男友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五个省市办理了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闻之诧异之极。估计是被骗婚团伙利用了自己的身份证。

无奈之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信息。某地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

后尚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地民政局于2005年7月作出的其与一男子沈某的婚姻登记。

经法官调查核实,沈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结婚的女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

2、该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

3、尚某的“婚史”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某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产生了持续性的侵害。

4、尚某向该民政局申请撤销,该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

综上,判决撤销被告该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在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武汉离婚律师释疑:

1、民政局只对结婚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民政局只能决定是否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如果遭遇到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在虚假身份信息能够明显辨别的情况下,民政局具有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但实际上,身份证照片与本人差距很大,这也是一个事实,在此情况下,民政局也难以辨别。基于形式审查,民政局无需对身份证件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辨别,而且民政部门也没有这个实质性审查的能力。

2、民政局无权撤销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因受胁迫结婚而撤销以及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两种法定撤销婚姻登记情形。而且这两种法定情形下,也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3、婚姻无效只能由法院进行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被认定无效的,应为自始至终无效。通俗一点来讲,就等于当事人从没结过婚。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法院宣告无效之前,仍应按有效处理。

4、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意见不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一方明知被冒用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的,如提起行政复议则应在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在六个月内,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即使不知道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五年后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登记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应该在被冒名登记结婚的五年以内,即使被冒名人不知情也不可以超出该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该案法院是判定婚姻无效,从而在此基础上要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是有争议的。

但武汉离婚律师比较赞成天津市高院一位法官的观点。他在一个案件中认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无效婚姻的情况,可以认为该婚姻法律关系从来没有生效过,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婚姻的无效仍然需要通过法院判决加以确认。

同时,在2016年最高法行申2233号行政裁定中,最高法认为,虽然《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但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如果时过境迁又旧事重提,则难以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有滥用诉权之嫌疑。

从上段最高法的说理来看,最高法对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如下观点:

1、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适用五年最长诉讼时效。

2、当事人明知该无效行政行为已存在,但却不及时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起诉时效限制。

综合以上来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结婚如何处理要分两种情况:

1、故意借与他人,用以帮助他人登记结婚的。

此种情形是比较麻烦的。因为被冒用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姐姐借给未达结婚年龄的妹妹用以登记结婚(两个人长的很像)。如果不能认定行政机关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则法院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登记。那么就要适用两年行政诉讼时效,连五年最长都无法适用。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为了彻底解决问题,法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忽略诉讼时效而判决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

2、不知情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登记结婚的。

因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没有规定,所以:

(1)如果冒用人和被冒用人长相差别很大,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民政局婚姻登记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法院可以认定婚姻登记无效,该婚姻为无效婚姻。虽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存在一定争议,但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讲,也是可以的。

(2)如果法院无法认定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违法情形,为了解决婚姻登记问题而强行认定的,当然民政局是不舒服的,有可能会提起上诉。如果法院不认定民政局有重大违法情形,就无法认定婚姻登记无效,这就又回到了撤销婚姻登记所遇到的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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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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