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前在对丈夫债务没有详细了解的情况下,就为丈夫向银行借款签订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对于离婚后发生的借款,法院判令刘某对前夫黎某在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女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是循环贷。循环贷是指为了方便贷款,先向银行申请一个最高贷款额度,并签订附属的最高额抵(质)押合同(也可以是循环信用贷),然后在这个最高额度之下,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借贷人根据需要可随时申请银行放款,并在归还部分借款后可以重复使用相应的额度。授信有效期最长可以达到五年。
2015年11月,黎某向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刘某当时作为黎某的配偶,于同日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如借款申请成功,刘某愿意承担对该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日后,黎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合同签订后,2015年11月黎某支用了100万元借款。2016年11月黎某归还了100万元借款后,又再次支用了100万元借款。
黎某与刘某于2016年10月离婚。该笔借款到期后,黎某一直未还款,银行故将黎某、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抗辩称,其在黎某申请借款时,出具了同意借款的法律文书,仅对黎某单独的一笔壹佰万的借款知情并同意。至于《个人借款合同》自己并不知情更未签字,不对自己产生合同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
1、被告刘某作为被告黎某的配偶,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对被告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
2、被告刘某签订的家庭同意借款意见书所承诺的对象,是被告黎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即被告刘某应对《个人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在借贷期限内可以循环多次借用。虽2016年11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基于双方离婚前被告黎某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刘某应当对离婚前作为被告黎某的配偶做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刘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商业贷款有很多类型,有的是一签一贷,而有的可以一签多贷。比如案例中的循环贷就是一签多贷。签订贷款协议后,可以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循环贷款。所以在夫妻一方需要配合另一方签订贷款协议时,一定要将具体事项了解清楚,弄清其中的风险,然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