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投资拥有的股份在转让之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如转让股权一方在诉讼中未举出其与配偶之间就共同共有的财产如何处分有特别约定的证据,则擅自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一方未取得股权的单独处分权,则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配偶是否追认或者股权受让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