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不可以不出庭,不出庭的后果是?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甚至连法院传票也不接收,是不是就不能离婚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和为贵”是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原则。原告经常会收到法官的建议,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撤回起诉。但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尤其是对于已经分居多年,婚姻名存实亡的的夫妻,这种策略估计难以奏效。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拒不到庭,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是比较慎重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