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新婚刚刚一个月,经医院诊断出患有宫颈癌。丈夫邱先生在得知妻子患宫颈癌,起初还为其给付了几万元费用,之后便态度大变,对其置之不理。
没想到的是,邱先生还以妻子婚前故意隐瞒病史,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王女士不顾病体,尽心侍奉公婆,照顾家庭。现王女士身患癌症,作为其丈夫更应当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且王女士也不同意离婚。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驳回了邱先生的诉讼请求。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的结合,是为了在艰难的人生之路上相濡以沫,披荆斩棘,共同前行。而不是把对方当做工具人,当做生活中的保姆,生孩子的工具。
纵观本案,邱先生在妻子身患重病时,非但没有尽心照料,积极配合妻子的治疗,反而提出离婚,的确是有违良心之举。
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身患重病而另一方因此提出离婚时,因不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法院大多也是以驳回诉请为主。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可以借此探讨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目前并未生效。当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
同时,该案中的王女士是在婚后经诊断才发现患有宫颈癌,没有证据证明为婚前故意隐瞒,也就不符合该条款关于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要求。
第三,假设该条款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王女士如果是婚前隐瞒了患有宫颈癌的事实,男方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的。
第四,该条款在未来实施时还应当出台司法解释。
因为“重大疾病”一词边界较为模糊。到底何为“重大疾病”当前法律上没有给出确切答案,将来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
即使在西周,男人想休妻也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