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侵害债权人利益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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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个人债务,离婚时,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却约定将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这种貌似在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能不能被撤销呢?

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后因业务关系李某欠某公司货款200万元。但李某并未依约还款。

某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在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得知,债务人李某与陈某(第三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故该公司再要求法院撤销陈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房产归属陈某所有的部分协议内容。

经审理,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某公司欠款。同时,判决撤销了被告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归陈某所有的约定。

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200万元,被告李某离婚时将涉案房屋约定归陈某所有的行为,会导致其无其他资产清偿债权人欠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合同编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无需要求债权已到期。理由一,以上法条并未规定必须是到期债权;理由二,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很多情况下,有可能虽然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然会对将来到期的债权产生损害。

2、债权人只能对自己债权范围内的部分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不能任意对债务人所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而只能在自己债权范围内行使。

3、行使撤销权是形成权,行使该权利有时间限制。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自始不知道撤销事由的,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五年后,债权人撤销权即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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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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