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偷借腹生子 妻子起诉”代孕女”索回上千万赠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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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先生瞒着妻子胡女士与小凡达成借腹生子协议。俩人前往国外,由同先生提供精子,国外卵子库提供卵子,小凡做代孕妈妈。最终同先生得偿所愿。

在小凡代孕期间直至生下孩子后,同先生瞒着妻子,陆续向小凡转账或购置房产,总额达1100万。

同先生为防止妻子索回赠与款,向小凡出具了《条据》载明:我愿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小凡的100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孩子由小凡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此事最终东窗事发,妻子胡女士诉至法院。

小凡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置的房产、车辆等,是替小孩保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代孕女返还财产1100万元。

本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综合来看,法院有如下观点值得关注:

1、在夫妻未书面约定财产所有形式的前提下,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仅以夫妻一方与第三人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无效。即,《条据》中涉及其给付代孕女的款项系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的声明无效,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效果。

2、本案处分财产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畴。夫妻间对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在夫妻间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3、我国法律允许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受众为“夫妇”。借腹生子代孕,向代孕女支付巨额财产行为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付款约定无效。

4、小凡生育过程艰辛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代孕行为的违法性,也无法由此得出其收取代孕费用的合法性。

5、小凡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同先生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她的名下,其辩称理由不成立。

关于小凡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同先生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小孩,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有这样一点需要注意:为什么男方关于给予代孕女钱款为孩子抚养费的主张未被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同先生支付代孕所生的孩子抚养费,虽然说数额较大,但也合理合法,为什么法院并未支持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从本案具体案情和证据来看,代孕费用或赠与系抚养费的主张存在以下问题:

1、该费用支付并非从孩子出生后开始的,而是从代孕期间就开始给付了,相对于抚养费的说法,法官更倾向于该款项就是代孕费用。依照大众日常认知而言,大概也能得出这个结论。或许,在本案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同先生也基于孩子抚养费的原因支付了小凡一定数量钱款,但在本案中根本无法进行区分。故而法官最后也指出,抚养费问题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

2、同先生与小凡并非夫妻关系,也从未有过夫妻关系,或者说,小凡只是一位代孕交易对象。在此情形下,孩子抚养费用未在孩子名下,而在小凡名下,从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的确也有违常理。

所以,本案自始至终法院都未认可该赠与或者叫做代孕费用为孩子抚养费的主张。

那后期小凡能否以孩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同先生依约支付抚养费一千余万元呢?

毕竟《条据》载明了同先生的承诺:我愿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小凡的100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孩子由小凡抚养,永不反悔。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依据这个《条据》中的承诺是可以获得法院部分或全部支持的。

因为,《条据》中表述的很明白,给予孩子1000万元抚养费。虽然该款项最终因无权处分被索回,但该约定应当有效。同先生目前处于违约状态,后期小萍以孩子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同先生依约履行,而同先生也愿意履行的,法院基本会部分或全部支持。当然,前提是同先生不能因此侵害妻子的合法权益。

后期同先生能否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抚养呢?

当然可以。虽然《条据》中承诺:孩子由小凡抚养,永不反悔。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明确规定: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依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的,当出现以上情形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请求法院将孩子依法判归由自己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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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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