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被负债案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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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从姜某处借款累计30万元。后乔某与妻子张某离婚。因乔某一直未能予以偿还借款,姜某将乔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

姜某认为,乔某与张某虽然离婚,但乔某借钱时还是夫妻关系。而且当时之所以借给乔某钱款,也是考虑了乔某夫妻的资产情况。现在乔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导致无能力偿还借款,张某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乔某辩称,其确实借姜某30万元,借款时并未与张某离婚;对于借款用途,乔某先是主张用于偿还赌债,后又主张部分用于代他人还信用卡。

张某则辩称,双方已经离婚,且离婚时对债务进行了约定,此事与其无关;乔某借款30万元远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姜某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此案其实很简单,张某当然不具有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1)“共债共签”。

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共债共签”。要么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要么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

(2)家事代理权。

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的借贷,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即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所需”,而非“生活所需”。比如买车,就只能算生活所需,不能算作日常生活所需了。

(3)例外情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例外情形,其实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方不同。

在该情形下,应当由债权人进行举证,以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借贷数额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形。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需要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上面案例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因为一是没有共债共签;二是无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双方离婚时,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只对约定人双方有效,并不能改变债务性质。也就是说并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更为个人债务。

在此情形下,姜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欠款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最终法院判决该债务为乔某个人债务,但姜某在申请执行时可以申请调取乔某的离婚协议书,并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乔某在离婚协议中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给配偶,从配偶处高价受让财产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从而对财产进行执行。当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方式,这里就不赘述了。

如果乔某与张某是通过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的,姜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事情。参见:普通金钱债权人对离婚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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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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