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王某与自称离异的女子乔某偶然相识,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两人热恋期间,王某经常给乔某发红包,还时常为其购买礼物。
认为找到真爱的王某,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与妻子成功离婚。随后,王某与乔某两人举办民俗婚礼。
举办婚礼后,王某多次欲与乔某领取结婚证但都被拒绝。
其间,乔某还陆续向王某索要钱物。
后来,王某得知,乔某在与自己举行民俗婚礼后没几天,便与盛某领取了结婚证。
王某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乔某退还各项赠与钱款18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要求乔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钱财,实际是对赠与行为的撤销,案由应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案有以下看点:
1、法院将赠与钱款的行为分为了两个时间段。
(1)王某离婚前。
王某离婚前和乔某交往并赠送钱财是自愿行为,关于返还这期间钱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王某在离婚后。
王某在离婚后出于结婚目的向乔某支出共计3.7万元应认定为赠与。但因这期间乔某怀孕后流产需要休养,酌情判令乔某退还部分款项。 (即3.7万元无需全部返还)
举行婚礼后,王某出于和乔某共同生活的目的,向乔某转账4万余元,认定为王某向乔某的赠与,现王某请求退还,予以支持。(即4万元需全部返还)
2、王某离婚前未经配偶同意私下赠与情人钱款是否合法?
首先,要讨论这个问题,就要先明确王某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赠与情人,无需配偶同意,为有权处分,完全合法有效。
但在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情况下,则会有以下情况:
(1)虽为无权处分,但王某为赠与方,应当诚实守信,无权要求情人返还其赠与的财产。且该赠与已经完成交付,无权撤销。
(2)王某配偶因赠与行为导致自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起诉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
(3)王某配偶可以在离婚后起诉王某,请求依法分割被侵害的财产。而且王某具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
3、为什么王某离婚前的赠与不可以要回?
王某离婚前对情人的赠与,应认定为普通的赠与行为。可以认为其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已完成交付,无权撤销。
4、为什么王某离婚后的赠与可以要回?
王某离婚后,所给予女方的钱财,均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虽然双方举办了民俗婚礼,但从法律上并不能认为女方已经履行了赠与所附义务。在此情形下,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该赠与可以撤销。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纳入彩礼范畴,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