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到底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更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未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但也并未否认附条件的赠与可以成立。
况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明文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根据婚约财产的目的性,或者说彩礼的目的性而言,将其作为附条件的赠与,或者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更为适合。
案例一:法院认为,邓某某无偿提供房款的行为包含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其赠与行为实际附有解除条件,即如果二人今后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则赠与失效。
案例二:法院认为,陈某甲赠与任某甲上述财物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非附义务的赠与。
案例三: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原告给付被告大额钱款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原告具有与对方结成夫妻的目的。被告在恋爱期间接受原告钱款,可以视为被告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其对原告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