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而言,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法律对于一些特殊离婚案件法院的管辖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只有双方均为军人时离婚案件才应当归军事法院管辖。一方为军人时,根据原告自愿选择,可以归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归军事法院管辖。关于军人离婚案件也不再区分文职人员和非文职人员。
需要强烈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被废止,请不要引用《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