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诉讼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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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目前的主流观点则是以达成结婚目的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有人由此认为,因未达到结婚目的而请求对方返还彩礼,属于赠与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也就是说,当结婚目的未能达到时,该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已经失效因赠与合同已经自始无效,故无需再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赠与合同。而因彩礼受赠方已经丧失了获得彩礼的法律依据,故而处于不当得利状态。请求对方返还彩礼,可以认为是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2019)浙0108民初1497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虞某2给付彩礼,系以结婚组建家庭为目的,在给付目的不达的情况下,虞某1占有该款项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已共同生活半年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为250000元。

附:法院关于给付彩礼为附条件的赠与的观点汇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认为: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刘银春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称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民法总则》现已生效,诉讼时效改为3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三、彩礼返还适用诉讼时效相关判例:

(一)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签订《分手协议》,不再履行婚约,故陈某甲请求任某甲返还戒指应从签订《分手协议》之日起算,陈某甲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甲请求任某甲返还戒指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法规定的除斥期间上诉理由不适用人身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属于彩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上诉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的诉讼时效为3年。

(四)法院认为,关于伍某辩称隆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意见,根据一审庭审中伍某的当庭陈述,隆某在向伍某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后,一直就婚约礼金返还问题通过媒人刘腊生与伍某进行沟通,最近一次时间为2019年,故本案隆某的起诉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伍某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五)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方主张原告此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彩礼返还,从原告陈某1发给被告吾某2的明确不再做亲的时间(2017年3月30日)起算,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结合本案受理时间,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六)法院认为,对于有关彩礼返还的权利的保护,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本案中,杨某1与姚某1于2014年2月5日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活四个月,姚某1即离家出走,且自此与杨某1分居至今,并一去不复返。因此双方分居的时间应认定为2014年6月份,至杨某1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之日已逾5年余,已经超过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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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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