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对方拖了三年都不履行过了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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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的,甚至拖延多年的,到底能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有没有过诉讼时效,武汉离婚律师认为需要分类型讨论。

1、拒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则离婚后这部分财产仍是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不管多少年都可以主张分割。

2、拒不履行赔偿、补偿给付承诺的。

比如离婚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离婚后该部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会按照普通债权债务处理。这时候就会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前一年应当支付的薪资补偿金(注:离婚后给女方生活用的经济补助金,非法定可约定),杨某对上述给付期限是明确知悉的,现杨某于2017年9月7日起诉要求王某2给付2013年6月25日到2017年10月24日共计4年零4个月的薪资补偿金,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及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均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即使经过三年诉讼时效,也不代表你不能起诉了,你起诉的权利仍然存在。

只是说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抗辩)这一事实,并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该部分协议约定的,法官会判定你败诉。

但如果对方压根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或知道但没提诉讼时效的问题,或者虽然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满的事实,却同时又表示愿意履行约定的,则在整个案件审理中,就不会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

(2)三年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与离婚协议签订已满三年无必然联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在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会重新起算三年。

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出现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时,要经常向对方主张债权,要求对方还款,并保留有效证据,可以有效的引起讼时效期间中断,从而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3、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一般来讲,对于此类费用的请求权随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

为什么是“一般来讲”,是因为对于此类费用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此类法定义务。

比如,在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即不再存在,因此离婚后对于扶养费的支付,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再比如,对于孩子抚养费而言,在孩子成年后,孩子即丧失受抚养权,父母即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约定除外)。故而,孩子成年后,抚养费即适用诉讼时效。

举个例子:前提,其父亲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小明十二岁时其父亲开始不再支付抚养费,在小明十八岁前,可以要求其父亲支付十二至十八岁前的所有拖欠抚养费。但如果小明十八岁起诉,则只能要求其父亲支付十五岁至十八岁前所欠抚养费。如果小明二十八岁起诉,则一分钱都拿不到。

4、离婚后一方拒绝配合对方过户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四条认为,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离婚三年前夫不肯将房子过户,这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随时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5、赔偿金、补偿金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举个例子:2020年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支付张某离婚后生活补助金300万元,分五期履行,每次支付60万元,于每年6月1日前支付,2021年6月1日前开始支付第一笔。但离婚后王某拒绝履行该约定。则,不考虑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张某最迟应于2028年6月1日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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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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