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一家长放任熊孩子破坏影厅银幕,造成影院设备损失上万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到底该如何赔偿,这个问题很简单,父母是监护人当然由监护人赔偿影院损失。
但是这里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在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孩子归一方抚养的情况下,小孩子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到底应当由谁来赔偿呢?
在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直接抚养的,如果孩子将别人打伤或发生其他侵权行为,而需要作出赔偿时,父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的,并不会导致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而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赔偿,其父母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同时《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赔偿,离婚父母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或是不正连带责任呢?
对于这个问题,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民通意见》的规定,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离婚父母之间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更不是不正连带责任。详情参见:面临孩子侵权赔偿时已离婚父母之间到底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离婚父母之间对于未成年人因侵权而发生的赔偿责任承担,更像是《婚姻法》中离婚经济困难帮助、和照顾子女原则的一种延伸。
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未成年子女侵权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而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也会因陷入经济困境导致对今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产生不利影响。为了避免对方因赔偿陷入经济困境,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而“可以”判定由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赔偿责任划分案件判例:
一、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免除责任而未被法院支持的案例。
案例一:虽未直接抚养子女,但侵权行为发生时双方处于共同生活状态。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事发时马某与张某已离婚,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马某对子女仍有监护权,而且马某认可事发时孩子与其共同生活的事实。因事发时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认定孩子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马某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认为:
童某侵权行为发生时,兰某亦在现场,亦应对童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相应的赔偿义务应由童某的法定监护人兰某、童某才共同承担。
武汉离婚律师注:以上两案例均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共同生活或处于侵权现场的事实。
案例三
法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权时,原则上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监护责任。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监护责任有困难的,可以判令另一方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基于此,一审判令肇事的未成年人潘某2的父母,即上诉人潘某1和被上诉人唐某共同承担监护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审理的主要是原审原告的诉求应否支持的问题,故一审未对上诉人潘某1与被上诉人唐某的具体责任作出划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没有提出责任划分的判决案例。
案例一
法院认为:
被告李某、王某2作为王某1的父母,事发时虽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仍然是王某1的监护人,且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对于王某1直接侵权造成损失,被告李某、王某2亦应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
法院认为:
被告管某2、王某作为被告管某1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上述赔款义务,被告管某2、王某应当负连带责任。
案例三
注:一审未提出抗辩,而二审中提出已离婚的事实,并提出监护责任划分的抗辩
法院认为:
本案一审时,上诉人刘某没有举证证明其与隋某洪离婚的事实,亦未明确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在其与隋某洪之间划分监护责任的抗辩,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刘某与隋某洪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刘某与隋某洪之间承担的责任份额问题,双方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诉讼解决。
三、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责任划分的并被法院支持的判决案例。
案例一
法院认为:
黎某俭与莫某飞协议离婚后,黎某1与黎某俭共同生活,黎某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独立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故上诉人黎某俭、黎某1主张由莫某飞承担一半的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法院认为:
对被告高某贤要求追加高某母亲罗某粉为共同被告的辩解意见,因高某贤与罗某粉于2012年已离婚,高某由高某贤抚养,高某贤系高某监护人,故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的规定,对于陆某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应由陆某坚承担侵权责任,黄某贞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如陆某坚承担责任有困难,黄某贞亦应共同承担该侵权责任。如陆某本人有财产,应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陆某坚、黄某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