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最新颁布现已引发全民学习热潮。有细心的网友就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发现了这样一个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于是一些男性网友们激动异常,大声疾呼:“看,结婚要彩礼是违法的,男同胞们追逐幸福的春天来啦!!”
其实,并非如此。
早在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条中,同样有此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仔细看看,两部法律规定一模一样,总共九个字,一字不差。
所以,彩礼这个事情,还是平心静气地跟你未来丈母娘商量去吧。
那《民法典》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意思:
1、申明我国法律对婚姻习俗的态度。
即习俗可以有,但不能物质化。男女双方家长不能将结婚当做生意来做,借着嫁娶赚一笔。当前,婚约金钱化现象愈演愈烈,大有偏离婚约本意的趋势,这个规定也算是对这个问题的及时、明确地否定。
2、双方家长不能以彩礼嫁妆为前提作为结婚与否的条件。
女方家长不能以彩礼达不到要求而阻止女儿出嫁,男方家长也不能因女方嫁妆过少而阻止儿子结婚。
当然,即使并非彩礼嫁妆的问题,家长对男女双方的婚姻结合横加干涉的,也有可能触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禁止媒人以婚姻介绍为由收受财物。
我国对于婚姻介绍所是允许开设的,但在民间也大量存在媒人这一职业。
在我国农村,媒人运用自身资源优势,起到的积极作用也不言而喻。虽然对于媒人费也已早已约定成俗,但一般认为,作为无婚介资质的媒人收取婚姻介绍费,其行为违法,导致其所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取得的媒人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那男女双方分手时或离婚时能否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条款,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呢?
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大。
因为当事人几乎无法证明该彩礼是因女方家长的胁迫或索取而支付的。除非男方能够证明“因女方家长极力要求男方支付彩礼XXX万元,否则拒绝女儿嫁与男方”,而这个证明难度是非常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