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私生活的隐秘性,有些人在婚内利用经常出差、加班等等条件,与第三人建立情人关系,而自己的配偶却对此一无所知。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金吗?法院会支持吗?
2011年3月,肖某、马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肖某于2016年年末偶然得知,马某在与肖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0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马某认为,由于双方离婚后肖某才得知该事实,并未在婚内造成精神损害,故当前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马某在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之义务,致使肖某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肖某有权请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肖某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肖某的精神损害程度及马某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马某赔偿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酌定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知情故自己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婚内出轨,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知情不是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解案释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新编纂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如果婚内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视为导致离婚的原因,则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当然,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本案中,肖某与马某是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肖某之前根本不知道马某有婚内出轨的情形,故一般不应适用以上法律规定。
从本案判决来看,其实法院也未引用以上法律规定,反而直接从婚内夫妻双方忠实义务这个角度出发,认为马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对肖某作出了侵权行为,从而认定肖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