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导致离婚 可以要求小三赔偿原配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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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出轨,尤其是男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情形相当普遍。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原配可以要求可以要求小三赔偿精神损失费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些小三赔偿原配精神损失费的案例,来看一下法院对此有什么观点。

小三赔偿原配精神损失费案例一:小三对出轨方已婚不知情的。

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在报警前知晓毕某已婚的情况,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对毕某婚姻状态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侵犯人格权应当具备人格尊严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对毕某的家庭情况知情等,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承担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小三赔偿原配精神损失费案例二:法院认可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而需赔偿的

根据本院之前作出的另一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结合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张某的前夫吴某与王某,在张某和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非法同居租住在某小区某房屋内。张某因患抑郁症先后在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身为有夫之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张某作为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但其主张8万元过高,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评定6000元为宜。

小三赔偿原配精神损失费案例三:法院不认为构成侵权的

高某与原告傅某经法院判决于2017年离婚。

被告桑某与高某于2012年8月25日育有一女。

原告傅某认为,早在自己与丈夫离婚前,丈夫即已经出轨,并与桑某育有一女,桑某破坏他人夫妻感情,侵犯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桑某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

法院认为:

原告傅某认为被告桑某侵犯其一般人格权而提起诉讼,而庭审查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原告系基于高某原配偶身份认为被告侵犯其权益,其主张既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故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2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以上案例,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要求小三赔偿原配精神损失费的案件时,主要持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三不存在侵犯对出轨方原配一般人格权可能的。

在案例三中,法院认为“其主张既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

当然,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主流,但也可偶见于判决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三存在侵犯对出轨方原配一般人格权可能的。

此种观点才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大多数法院均认为,小三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他人家庭稳定和谐,对出轨方配偶存在精神损害的可能,属于侵犯其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但是,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在此种观点下,小三最终是否构成侵权,还要考虑以下情形:

1、小三自始不知出轨方已婚。

在此类案件中,我们一般会认为小三是知情的,这个逻辑也符合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如果小三能够证明自始不知情的,则不存在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的可能。毕竟两个人谈恋爱时,没有谁会先查查对方的户籍信息吧?

2、小三在于出轨方交往之初即知道出轨方已婚。

在此情形下,我们还应考虑出轨方与配偶间当时的感情状态。

(1)小三的出现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

此种情形下,小三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他人家庭稳定和谐,造成出轨方配偶精神损害,属于侵犯其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小三与出轨方交往之初,出轨方早已与原配感情破裂,甚至长期分居的,或一直在协商离婚事宜的。

该种情形下,所谓的小三不应当被认为有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更不应当认为小三会对原配偶的一般人格权造成侵害。

3、小三在与出轨方交往后,才发现出轨方已婚的。

(1)如果知道出轨方已婚的事实后,继续交往从而导致对方家庭破裂的,在造成出轨方配偶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属于侵犯其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如果知道出轨方已婚的事实后,即与其中断交往的,则不应认为具有对原配造成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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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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