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的石女士偶然结识了蓝先生,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但没想到的是,蓝先生早已结婚,并对其隐瞒了这一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石女士同居,多次承诺与石女士拍摄婚纱照及办理结婚手续,却又以各种理由推脱。石女士怀孕后,蓝先生主张其打掉孩子,遭到拒绝,并最终生下一子。
2019年,石女士终于发现自己“被小三”,而蓝先生却无法实现与其结婚的承诺。
石女士愤而诉至法院,要求蓝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15万元、误工费2万元、怀孕生子期间的护理费5万元、孕期必要生活用品费用3万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28万余元。
(一)蓝先生是否侵犯了石女士的一般人格权?蓝先生是否应向石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蓝先生在与石女士相识后,隐瞒已婚的事实,与石女士交往并发生了性关系,导致石女士怀孕、生子的事实发生。石女士系在受到隐瞒、欺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做出了处分,并因此造成了身体及精神损害的伤害,蓝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过错,且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了石女士的一般人格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蓝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石女士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石女士自身对其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蓝先生隐瞒其已婚事实与石女士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导致石女士怀孕生子,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其应对石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石女士是成年人,其也应该对坚持生子等自身行为的后果有一定主观认知,本院酌定石女士自身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