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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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习俗,属于我国古代婚礼习俗中的一个部分。在古代男子如若结婚,需从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第五步“请期”,即为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订婚。当然,现在的订婚其实是包含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这五个部分的。

从民间对于婚约的认识来看,这属于男女双方(包括家人)对未来某个时间举行婚礼的协商和确认(结婚)。可以认为是一种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契约,或者叫做婚契,婚约。

但是,我国法律遵循的是婚姻自由原则。即男女双方或其家人并不能对当事人是否结婚作出干预,因而我国法律上是不承认婚约的,即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婚约双方不具有约束性。

由此,单纯因解除婚约而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即使将精神损失费约定在婚约书中,也会因违反婚姻自由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解除婚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案例:

1、2018年11月20日,双方当事人为琐事发生争吵。此后,双方为生活上的事争执不断。2018年12月1日、12月13日、12月22日,双方在微信中的争吵升级,言语激烈,双方再无见面。2018年12月30日,双方为展厅的使用发生争吵以致分居生活。

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也即由于本案的婚礼举行,致其精神损害,此婚姻不能成就的责任并不在于一方,而是双方感情不合之故,且缔结婚姻的风险双方作为成人均有所感知,不能以未能结为夫妻而追责于一方,因此,张某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赵某1反诉要求许某支付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因其无法证明许某逼迫其进行人流,对此造成伤害,故法院不予支持。

3、另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而非侵权纠纷,谢某主张精神损失费,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关于申某1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10000元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须以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故申某1以李某在同居期间具有严重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该院无法支持。

5、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单纯的解除婚约是不能够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但假如女方在恋爱期间做过人流或终止妊娠等手术的,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赔偿:

1、因男方过错而导致人流的。

该情形下可以要求男方赔偿人流费用及营养费等等。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2、不因男方过错而导致人流的。

可以视情况赔偿人流费用及营养费等等,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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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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