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胎儿并未出生,故对其是否拥有民事权利存在多种学说。当然,对于胎儿是否拥有财产继承权也是观点众多。
明明和梅梅系夫妻。梅梅怀孕后,明明工作更加努力,争取为这个孩子能力健康成长,多攒点钱。但因明明工作努力,过于劳累,一日在加班到深夜后,突发心脏病猝死。
在对于明明的遗产分割时,明明的父母、兄弟姐妹和梅梅就这个未出生的孩子,也就是明明的遗腹子能否获得明明的遗产发生纠纷。
对于胎儿的财产继承权这个问题,《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出生或已经死亡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没有资格享受权利。当然,也不需要承担义务。
对于“出生”这一概念的定义,我国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即在胎儿从母体出生后,能够独立呼吸的,才会被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出生”,也才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从这个角度而言,由于梅梅的孩子还未出生,也就不存在“独立呼吸”的情况。因此,也不应认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更不具有财产继承权。
但是,从现实角度出发,如果该胎儿娩出后为活体的,但却无法获得其父亲的遗产,对其权利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也极不公平。
由此,《民法典》第十六条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同时,该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民事诉讼中,胎儿的母亲可以给未出生的孩子进行命名,并以其做原告,以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从而保护胎儿继承份额。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而在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后,如果出生时胎儿为死体的,则视为自始继承权不存在,该份额无法由胎儿继承,也不会变为胎儿的遗产。因无权继承该份额,故所保留份额由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