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男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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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但该事实已经法院确认,可以作为主张对方因欺诈对自己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依据。除非对方能够在新的诉讼中,通过亲子鉴定等方式,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

张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孩子的出生,给这个温馨的家庭带来了很多欢乐。但一次张某代孩子体检时发现孩子的血型,是B型。而张某和妻子血型分别为A型和O型。心怀疑虑的张某多方询问得知:夫妻两人是A型和O型血的,孩子的血型不可能是B型。

因此张某与妻子发生争吵,其妻子痛斥其没有良心,不相信她。而张某坚持带孩子做亲子鉴定,遭到妻子坚决反对。

张某可以孩子非亲生为理由,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

1、张某以此请求离婚法院未必会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应当判决予以离婚的七种情形,但张某所遭遇的情形并未明确包含其中。在离婚判决时,法官具有很高的自由裁量空间,而结合我国目前离婚判决的情况,张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极有可能不予支持。

2、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则张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大概率会受到法院支持。

张某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向法院提出亲子司法鉴定。如果女方拒绝鉴定的,而张某又有三人血型的证据,法院最终会推定张某与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

而在此情形下,可以认为张某的一般人格权因女方的欺诈行为受到侵害,张某可以据此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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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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