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偷录音证据怎么样法院才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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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也就说,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所以要偷偷录音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录音对话中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如果录音是对方的父母,甚至是朋友的谈话。这种录音证据证明力非常非常的低;

2、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必须能够明确反映离婚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3、录音内容必须完整提交,千万不可以篡改、剪辑;

4、录音必须保留原始载体,比如录音笔或者存储卡;

5、录音取得的方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他人隐私场所安放录音设备等等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进行录音肯定属于无效证据;

6、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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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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