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要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就要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入手寻找解决办法。
对于《民法典》关于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一、应当由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如果另一方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
比如签名系假冒的,或被骗签名,或签名后合同内容发生了不利于自己的变更而不知情等等。
2、夫妻一方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除非能够证明事后并未追认,否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种情形属于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的结果,无需夫妻另一方同意,即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一方在借贷时,是以家庭开支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即欺骗了债权人的情况下,因实际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另一方也未因此而受益,故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是为结婚或婚后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这种情形下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么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其婚前债务,要么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婚姻生活。
5、分别财产制下的一方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婚内债务产生前,债权人已经知道该约定的,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时如果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就应当自己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3、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但是,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此种情形下夫妻另一方也不能大意,而疏于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没有明确界限,到底什么数额的债务符合标准,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认识。所以,此时仍应积极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