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与“哥哥”相恋,最终变成了养父母的儿媳,还有资格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小颖刚刚出生时,因为亲生父母无力抚养,就被送给老刘夫妇抚养。虽然家中已经有了一个儿子小东,但老刘夫妇却对小颖特别疼爱。
一次意外事故的发生,让小颖知道自己并非老刘夫妇的亲生女儿。知道了自己身世的小颖,与家人相处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跟自己的“哥哥”小东。而小东对小颖也有着别样的情愫。渐渐的,这对曾经的“兄妹”逐渐发展成了恋人。
最终两人决定登记结婚,但民政部门以户口本上两人登记为兄妹关系而予以拒绝。
小颖又通过诉讼方式与老刘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最终有情人终成眷属。
那小颖还有资格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所以养子女是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的。
但是小颖在成年后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又应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小颖即与老刘夫妇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当然没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