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子女签订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之后能否再依据遗嘱继承,在以下情形中是可以的。这个问题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
李某的父亲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一日李某与哥哥谈起父亲百年之后的事情,自然也就谈到了遗产问题。经过兄弟俩私下协商,父亲遗产均归哥哥所有。双方签写了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
情形一:没过多久,其父亲驾鹤西去。而哥俩的母亲却拿出了父亲的一纸遗嘱,上面赫然载明:遗产现金两百万元,归李某所有,房产归其哥哥所有。
由于之前哥俩根本没有想到父亲还有巨额现金遗产,由此发生纠纷。
情形二:没过多久,其父亲将哥俩叫到一起,当着哥俩的面写下一份遗嘱:遗产现金两百万元,归李某所有,房产归其哥哥所有。
虽对于这从天而降的两百万,出乎哥俩意外。但哥哥认为,既然李某已经签下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即使父亲再立遗嘱其也无权继承,故当时并未提出反对。而李某也未吭声。
没过多久,其父亲驾鹤西去。哥俩由此发生纠纷。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释疑:父母在世,签订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之后是否还能依据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继承篇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综合以上两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理由: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2、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
理由: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人(遗产分割前死亡)在继承开始后,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即发生转继承。
也就是说,《民法典》实际否认了父母在世的情况下,也就是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所签订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的效力。
如果我们进一步设置以下情形:
哥俩在明知父亲遗嘱内容的情况下,李某在父亲在世时即与哥哥签订了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而父亲去世后,又主张依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的,该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仍为无效,其仍有权分割遗产。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也认可以下观点: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遗嘱的订立也并非继承期待权转变为继承既得权。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并未去世,继承人无法实际取得财产,仍然只是一种期待而已。
当然,对于自愿放弃继承权的问题,也并非如以上所述之简单,推荐结合以下内容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