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借条中约定为个人债务 另一方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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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且与出借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5年9月,白某陆续以手头紧、家里急需用钱等理由向万某累计借款16万元。每次借款,白某均向万某出具了借条,且借条的基本信息也一致:借条的名称为“个人借条”,借款原因为“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但借款到期后,白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

万某将白某以及借款时与白某存在夫妻关系的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

1、借款系白某以个人名义向万某所借,其所出具的借条并无其妻子郑某的签字确认,也无证据证明郑某对白某借款向原告作出追认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2、在白某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明确了借条系“个人借条”,借款系“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说明借款当时万某认可向白某个人出借借款,白某借款之时并未向其明确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万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综上,案涉借款债务应当认定为白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万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解案释疑: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如果借款人与出借方明确为个人债务的,该约定并不违反善良风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虽然在该案中,法院提到了“白某借款之时并未向其明确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万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但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该案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即使债务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了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应当遵循民事法律领域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因借款用途的因素转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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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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