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婚财产分割案讲清婚姻法中的几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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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很多人一直搞不清楚。武汉财产分割律师通过一个离婚案件,来给大家演示一下离婚房屋分割诉讼时效是怎么适用的。

案情:
离婚后,蒋某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房屋一套。

案件审理:

1、《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为一年”,而本案中蒋某的诉讼请求是分割房屋而并非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条款不应适用于本案。

2、《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而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方均不存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其他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故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3、《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的要求是分割房屋,该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故该条规定亦不适用于本案。

故该离婚财产分割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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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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