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担保期间离婚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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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担保的,即使离婚,对外也应当共同承担担保责任。这里需要首先对共同担保进行认定。

1、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但如果对外担保所付的债务并非因日常生活进行的财产处理,也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因对外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联阅读:丈夫私下为朋友借款作担保妻子不知道 丈夫担保会连累妻子吗

2、夫妻一方在担保协议书上签字的,不一定是担保行为。

担保协议有特定格式,担保人做出担保行为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自己的身份。如果担保人配偶仅仅是在担保协议中签字,而并未列为担保协议书当事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担保意愿的,不应当认为担保人配偶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其自愿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系基于夫妻关系,对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夫妻双方虽存在紧密的人身关系,但在现代婚姻法律中,仍强调各自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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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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