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分居期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下向他人借款, 离婚时女方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还是要对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该借款认定方式与未分居状态下的认定是一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夫妻长期分居,但一方因个人日常生活而借款形成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因个人非家庭目的之借款,且配偶无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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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农商行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袁某与王某的共同生产或经营。从袁某与王某婚姻状况看,袁某自2006年12月即与王某分居直至判决离婚。案涉借款系王某在二人分居期间所借。某城农商行第二次发放案涉贷款前,袁某已再次起诉离婚,生效离婚判决中也未涉及对该借款财产权益的分割。按照常理推论,涉案款项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本不具有可能性。综合以上涉案债务为袁某与王某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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