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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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购买顶账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是赠与还是借款,应尊重双方的约定。子女婚后,其配偶在诉讼中提出反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启某明和赵某某有一子启某某。2015年启某明与卖出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顶账房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全额支付购房款600000元。后,其子启某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就该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启某某名下。

2017年,启某某与林某登记结婚。

2019年2月,启某某与林某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2019年8月,林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涉案房屋。启某某同意将房屋进行分割,但对于600000元购房款性质,双方发生争议。

启某某父母称,该笔款项系借与儿子购房使用。并称该房屋系顶帐房,考虑到房产过户二手房契税,故由儿子启某某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手房进行交易;且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房产证和相关契税发票办理后一直由启某明和赵某某保管,没有要求启某某出具书面借条;因案涉房屋由启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故要求启某某与林某共同偿还。

启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称,只因夫妻二人产生矛盾,林某以房产加名作为不离婚条件,因而被迫同意。(武汉离婚律师提示:婚姻关系中,房产加名后,在诉讼中很难证明被胁迫或欺骗。)

林某认为该笔购房款系启某某父母赠与启某某,但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对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项性质的认定,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

虽在当前房价高企的情形下,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帮助,很少让子女出具借款凭证,但不能理所当然将此视为赠与。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借款,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启某明、赵某某和启某某均认可600000元系借款,系双方对出资性质的明确意思表示,予以采信。林某辩称房屋登记在启某某名下,则购房款应认定为对启某某的赠与,因启某明、赵某某和启某某均不予认可,而林某对该辩称未提交赠与的相应证据,不予采纳。

对启某某在婚前就该笔购房款与启某明、赵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最新规定,该笔购房款本系启某某个人债务,但所购案涉房屋系用于与林某婚后共同生活,且二人对案涉房屋约定共同共有并在离婚诉讼中进行了分割,符合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故该笔购房款应认定为启某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虽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有关于赠与最新规定,但只是对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与该案件中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不同。

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子女将该房产用于婚后生活,就属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这里的“双方购置房屋”这一概念,应当是指子女在婚前与配偶(或称为未来配偶)为了将来的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共同购房意图,不包括子女单独购房意图,或其配偶单独购房意图下的情形。在该案中,启某某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不属于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的情形,该房产当然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但该笔购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则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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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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