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规定,并不包括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配协议和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不能仅仅从协议的表面来把握。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被法院认可,最大的陷阱在于,假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综合目的是“为了离婚”,或为离婚后财产分配,比如该协议中多次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约定,载明“离婚后XXX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等等,则应当认定该协议实际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被法院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并未离婚的,该协议仍未能生效,对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均可反悔,也无需向法院诉请撤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