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约定在离婚后,由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以对女方进行经济帮助,一般说来,是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之规定的。
但是,该离婚后经济帮助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孙某与乔某协议离婚,其中约定:男方离婚之日起每月付女方生活费1800元整,至男方去世为止。
之后,孙某拒绝支付女方生活费。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按期支付生活费。法院判决认定,孙某与乔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女方生活费约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几年后,乔某与他人再婚。
孙某再次将乔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停付生活费。
法院认为:
1、从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看,乔某获得了较大财产权益,而孙某仍要支付其生活费,侧面说明了该生活费基本不具有离婚财产补偿性质。
2、现乔某已再婚,现任配偶对其有扶养义务,如仍由前夫支付生活费,对孙某有违公平。
法院最终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目前离婚案件中关于约定女方生活费的情况并不多见,主要是由于当前女性独立生活能力较强,对男性的经济依附性已经大幅降低。但对于此类约定,也符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也明确规定了“适当帮助”。如果约定给予女方生活费的数额较大,或期限较长,甚至终生支付生活费的情况,则明显不属于“适当帮助”。
此时,应适用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你情我愿,倒也无可厚非。但女方生活费用如果继续支付,会对支付方明显的不公平,或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则可以停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