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抚养费,法律中并无此概念。有人(男方或女方)认为,结婚后自己的后半生都贡献给了这个家庭,导致自己已经失去了独立经济能力,离婚后无法生活或生活水平会大幅下降。所以,尤其在女方无工作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抚养费。
立法者认为,夫妻一旦离婚,并不意味着就直接导致双方的扶助义务立即解除。一方面临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仍应采用一定方式给予适当帮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条也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经济上的帮助应当是“适当”的。但同时也应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女方无工作的情形下,关于离婚时男方支付“离婚抚养费”(本文中暂且使用这个说法),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女方无工作时,离婚抚养费不是离婚的必要内容。也就是说,女方应当在离婚时主动提出,要求男方支付离婚抚养费。
2、女方无工作时,离婚抚养费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男方到底支付多少,如何支付,支付多久,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就可以。
3、女方无工作时,离婚抚养费约定不能附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条件。离婚抚养费的支付所附条件,比如限制对方再婚等违法的,或双方与他人再婚后,仍应定期同居的等违反善良风俗的,该条件视为不存在,而离婚抚养费约定视为未附条件。
4、女方无工作时,离婚抚养费约定不能显失公平。虽然协议遵循意思自治,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比如男方出现经济困难而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或女方已再婚等等情形下,男方提出终止支付离婚抚养费的,法院可能会以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或赠与可撤销为由支持男方主张。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在某种情形下,离婚抚养费也会是财产分割协议的一部分,一旦生效不应反悔,不能撤销。
比如,女方无工作,离婚后可能面临经济困难,但仍放弃了大部分财产权益时,应将离婚抚养费视为男方对女方财产权益的补偿。
但在此情形下,该离婚补偿也应当是适当的,可衡量的。
所以,对于约定离婚抚养费支付至“女方死亡时止”或“男方死亡时止”,或者约定高额离婚抚养费,导致当前约定履行结果已经明显有违公平的,男方拒绝继续支付离婚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