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5年2月1日陈某与林某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还应支付林某100万元,其中60万元,于办理离婚证当天一次性支付给男方指定帐户,剩余的40万元,其中20万元价款女方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男方指定账户,另20万元价款女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男方指定账户。
两人离婚后,林某并未依《协议书》支付款项,2019年2月陈某诉至法院。诉中,林某主张其中的60万元及40万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离婚协议书约定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怎么起算呢?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这里要搞清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的区别。
定期给付债务是持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每一期债权对应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该类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各期之债都可以看成是一个新债,因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而同一债务是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是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
所以,离婚协议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在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时,每次给付即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分期履行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以上三笔款项均未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