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离婚协议书约定对方需每年给两万生活费,连续二十年,第三年就不给了,还能要回来吗?会过诉讼时效吗?离婚协议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案例:2008年12月15日,李某与许某离婚并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其中约定:“从2009年开始,每年元旦李某付给许某两万元,共付二十年整”。
自2014年始,李某并未依《协议书》支付款项,2020年3月许某诉至法院。诉中,李某主张2014、2015、2016的三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从双方约定债务的原因、债的产生过程及其债的内容等方面来看,该债务系一个分期履行的完整债务,而不是一定时间内的连续产生的独立债务。每次给付即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即:本债权履行期尚未届满,诉讼时效亦未开始计算,故许某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这里要区分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
定期给付债务一般是双务合同,是持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每一期债权对应债务人新的合同义务。或者说,各期之债都是一个新债,均为独立债务。
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对应着一笔债务,在每期使用房屋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而债务发生后,也不会受到后面各期合同的履行与否的影响。其每一笔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而同一债务是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
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即使是长期性的分期履行,比如约定“每年给两万连续二十年”,仍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该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在第二十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起算,即第二十三年后诉讼时效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