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借钱给男方,离婚时已经过了六年,还可以要回来吗?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李某与曾某于2013年2月相识。2013年6月,李某向曾某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向曾某借到人民币25000元,在2014年5月1日前还清。
2013年底,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1月13日双方离婚。2019年曾某要求李某偿还25000元借款遭拒。遂曾某诉至法院。
诉中,李某辩称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夫妻结婚后,仍是独立的平等主体,不属于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形,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和消灭。
对于诉讼时效,虽借款发生于2013年,但此后双方已结婚,根据常理常情,曾某不可能在夫妻关系良好期间向李某主张债务。因此,该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7年11月13日双方离婚之日起算。
其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也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前借款,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结婚的,不管过了多久,诉讼时效都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中断。而该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双方离婚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