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违约责任成立之日,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王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21日经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基于男方婚内未尽夫妻义务对女方进行精神补偿,男方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向女方补偿80000元。男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女方精神补偿金的,须每日向女方支付50元作为违约金,直至男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离婚后,男方并未依约支付精神补偿金。2020年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精神补偿金及违约金。
如果男方对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成功,法院对违约金会如何判决呢?按日累计的违约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法院给出了这样的观点。
1、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这是由违约金的性质所决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又不同于合同义务本身。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它是原合同义务的变形或者是原合同义务的延伸,二者具有同一性。
2、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债权只对应一个违约金请求权。
虽然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是随着违约状态的持续而不断增加,但持续增加的违约金债权对应的是同一个违约行为,债权人享有的是基于同一个违约行为产生的同一个违约金请求权。
从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协议离婚中违约金请求权也是自违约行为发生时产生。按日累计的违约金与一次性违约金相比,只是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式不同,不代表会随时间的经过而产生多个违约金请求权。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协议离婚中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是相同的,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违约金诉讼时效也同时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