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同居期间购买了房子,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自2008年10月3日双方举办婚礼至201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的关系。
男女双方结婚后可形成法定的特殊人身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是当事人共同生活的一种事实状态,不能基于同居的事实而自然产生财产共有的法律效果。
房屋的物权取得行为即签订合同及房款支付行为均完成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且双方均以贷款或出资首付款的方式在购房时有出资,对于该两处房屋均应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对于以上两处房屋中双方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出资额予以确定。
双方举办婚礼后彭某曾出资购车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出于感情和信任,为了达到共同生活和增加共同利益的目的,收入混同管理支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故对于二人同居期间的收入出资的,法院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并等额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