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股东的公司中,一方因公司经营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公司挂名股东的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在一案件中认为:
1、虽然程XX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其在《股东会决议》上进行了签字,该决议涵盖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主体、标的和转让价格,足以证明程XX充分知晓钱XX与XX公司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其对股权转让知情并同意。
2、案涉股权转让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xx取得的案涉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xx公司提交上述《股东会决议》能够证明本案钱xx获得股权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对价,系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的经营行为。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
1、即使夫妻一方在夫妻公司中只是作为挂名股东,并不参与实际经营,但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的行为即为参与公司经营的一种表现,仍应认定为参与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
2、在股权转让中,出让方或受让方所取得的财产权益,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相应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