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支招:对付假离婚真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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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务人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共同债务的判断,不以用途为标准,而在原则上以债务是否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为标准。那么,该笔债务当然应以离婚前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而不论离婚后的分割状况。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一方提出该债务应为个人债务的,那需要自己举证证明。

对于这类不择手段地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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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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