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先有公证赠与后有公证遗嘱,以哪个为准?

22
一套房产先有经公证的赠与后有经公证的遗嘱,应以哪个为准?
新的遗嘱会取代旧的遗嘱而生效,那么新的公证遗嘱会取代之前的公证赠与吗?

新的遗嘱会取代旧的遗嘱而生效,那么新的公证遗嘱会取代之前的公证赠与吗?(本文中的“赠与”均指未附条件或未附义务的赠与)

案情:

在一案件中,老人先将房屋赠与给孙子并做了公证,一年后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未获支持。为了能将房屋留给几位子女,又订立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

老人百年后,其孙子与几位遗嘱继承人就房屋归属发生纠纷。

法院观点:

1、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在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有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 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不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赠与人负有履行该赠与合同的义务。

3、被继承人之前欲撤销赠与合同未获法院支持,又立公证遗嘱,但该遗嘱不能对抗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武汉财产继承律师解析:

1、《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因此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同受赠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即成立并生效。

2、赠与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赠与的财产所有权会同时发生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交付或登记为标志。
3、本案中虽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但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将房产过户给受赠人的合同义务,即赠与合同形成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说,即使继承人继承了房产,最终仍需将房产或对应价款交付给受赠人。

4、假设先立公证遗嘱,后又做赠与公证,房产如何处理?

后来的赠与行为可以视为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此种情形下,赠与仍不能被撤销,仍应履行赠与合同。

总结:经公证的赠与又坚又硬,不论时间在遗嘱前还是遗嘱后,也不论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只要不被撤销,都应履行赠与义务。

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的法定撤销权规定在《民法典》以下条款:

第六百六十三条 以下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提示:“撤销赠与”与第六百六十六条中“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是一个概念。

撤销赠与,是撤销赠与合同,使赠与行为归于无效,受赠财产所有权已转移的,应当返还该撤销权人。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财产未交付的,赠与人可以终止履行交付义务。但财产已经交付的,赠与义务已履行完毕,即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